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8-01 15:43 来源:嘉兴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区分局共处理4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不予行政处罚,现将4起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BJ25330400314330991的“泡椒(辣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18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华才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对***(乍浦镇农贸市场张海良)进行了抽检,抽检了其现场的“泡椒(辣椒)”。2025年5月19日,本局将检验报告(№: SH2025018445)送达当事人时已无该批次产品。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泡椒(辣椒)”中噻虫胺(mg/kg)实测值为0.14,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噻虫胺(mg/kg)最大限量值为0.05的要求。噻虫胺为杀虫剂,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种植过程中过量添加导致。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其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我局于2025年6月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因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系从上级销售商处购入,我局将对上级销售商立案作进一步处理。
二、抽样编号为DBJ25330400314330996的“小台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19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华才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对嘉兴港区一号果仓水果店进行了抽检,抽检了其现场的“小台芒”。2025年5月19日,本局将检验报告(№: SH2025018410)送达当事人时已无该批次产品。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小台芒”中吡唑醚菌酯(mg/kg)实测值为0.14,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吡唑醚菌酯(mg/kg)最大限量值为0.05的要求。吡唑醚菌酯为新型广谱杀菌剂,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种植过程中过量添加导致。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其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我局于2025年6月1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因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系从上级销售商处购入,相关违法线索我局将通报当事人进货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三、抽样编号为DBJ25330400314331003的“小台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19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对嘉兴市港区翔得水果店进行了抽检,抽检了其现场的“小台芒”。2025年5月19日,本局将检验报告(№: SH2025018417)送达当事人时已无该批次产品。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小台芒”中吡唑醚菌酯(mg/kg)实测值为0.082,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吡唑醚菌酯(mg/kg)最大限量值为0.05的要求。吡唑醚菌酯为新型广谱杀菌剂,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种植过程中过量添加导致。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其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我局于2025年6月1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因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系从上级销售商处购入,相关违法线索我局将通报当事人进货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四、抽样编号为DBJ25330400314331007的“螺丝椒(辣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19日,本局委托浙江华才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对***(乍浦镇农贸市场王雪艳)进行了抽检,抽检了其现场的“螺丝椒(辣椒)”。2025年5月19日,本局将检验报告(№: SH2025018421)送达当事人时已无该批次产品。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螺丝椒(辣椒)”中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mg/kg)实测值为0.050,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mg/kg)最大限量值为0.02的要求。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是一种微生物源低毒杀虫、杀螨剂,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种植过程中过量添加导致。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其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我局于2025年6月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因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系从上级销售商处购入,相关违法线索我局将通报当事人进货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