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五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8-13 15:54 来源:嘉兴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近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五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五起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BJ25330400300230667的杨梅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济开发区水果市场春田果业经营部销售的杨梅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两个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两个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杨梅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配合调查,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至杨梅供应商所在地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作进一步处理。
二、抽样编号为SBJ25330400300230718的杨梅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水果市场新鑫水果批发部销售的杨梅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杨梅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配合调查,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至杨梅供应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进一步处理。
三、抽样编号为SBJ25330400300230672的桑葚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水果市场明珠水果批发部销售的桑葚经抽样检验,纳他霉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纳他霉素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桑葚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配合调查,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至桑葚供应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进一步处理。
四、抽样编号为SBJ25330400300230679的杨梅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济开发区水果市场果聚果业经营部三部销售的杨梅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杨梅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配合调查,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至杨梅供应商所在地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作进一步处理。
五、抽样编号为SBJ25330400300230669的杨梅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济开发区水果市场吉杨果业经营部销售的杨梅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杨梅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配合调查,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至杨梅供应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进一步处理。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