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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四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8-20 16:56   来源:嘉兴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近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四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四起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BJ25330400300230670的杨梅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水果市场万通果品批发部销售的杨梅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两个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两个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杨梅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代销杨梅时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至杨梅供应商所在地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作进一步处理。

二、抽样编号为SBJ25330400300230675的杨梅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水果市场绿萌果业(现主体名称为:嘉兴市经济开发区水果市场龙凯果业经营部)销售的杨梅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两个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两个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杨梅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代销杨梅时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至杨梅供应商所在地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作进一步处理。

三、抽样编号为SBJ25330400300230712的杨梅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济开发区水果市场森汇果业经营部销售的杨梅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购进杨梅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当事人经营“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的杨梅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5年8月20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

2、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65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经市监处罚〔2025〕89号

四、抽样编号为DBJ25330400314331284的沃柑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水果市场嘉福果品批发部销售的沃柑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两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联苯菊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两个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沃柑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沃柑时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至沃柑供应商所在地农业农村局作进一步处理。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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