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四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12-01 15:22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近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四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四起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BJ25330400314333441的香蕉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嘉北壹果达水果店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吡虫啉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抽样编号为DBJ25330400314333464的橘子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嘉北浩海食品超市销售的橘子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联苯菊酯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橘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抽样编号为DBJ25330400314332577的生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长水街道福美奇超市销售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噻虫胺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四、抽样编号为DBJ25330400318230657ZX的广式月饼 蛋黄豆蓉月饼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长水佳慧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广式月饼 蛋黄豆蓉月饼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嘉兴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菌落总数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广式月饼 蛋黄豆蓉月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