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一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2-24 14:16 来源:嘉兴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 浏览次数:近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一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一起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BJ25320600316440788的龙眼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6日,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门沃天玛特超市销售的龙眼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被抽检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委托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5年11月27日,本局收到《南通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附检验报告NO:25F1107103),通报嘉兴水果市场(海广兴)富叶进口部(当事人具体名称:嘉兴市经开城南泰叶果业经营部)经销的龙眼抽检不合格。
2025年12月1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龙眼。
经查明,当事人购进龙眼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的龙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2、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8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经市监处罚〔2026〕12号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