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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1-09-02 17:31 访问次数: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本单位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指定地点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工作机构名称: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地址为:http://scjgj.jiaxing.gov.cn/,指定地点为:嘉兴市秀洲区吉杨路921号,公开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冬令时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8:00 (夏令时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573-82131672。

对在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企业的基本信息查阅受理设在嘉兴市市场监管局东辅楼201室(对不在嘉兴市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企业的基本信息请到企业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查询),联系电话:企业基本信息联系电话0573-82718628。

本单位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单位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操作。

(四)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导航区显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公开类别、索引码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区链接相关栏目网址。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组配分类、发布机构、顺序号、索引号、公开方式、公开日期、主题分类、正文等内容。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本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单位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单位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573-82131672,传真号码:0573-82718639,通信地址:嘉兴市秀洲区吉杨路921号,邮政编码:314001,电子邮箱地址:jxsscjdglj@sina.com。

本单位东辅楼201室负责受理在嘉兴市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基本信息的依申请公开,联系电话:0573-82718628,通信地址:嘉兴市秀洲区吉杨路921号,邮政编码:314001。

(二)提出申请

向本单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指定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1、通过互联网、传真提出申请。网址:http://www.jiaxing.gov.cn/col/col1228936304/index.html;申请人可以在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确认发送。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以双方确认之日为申请之日。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以信函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单位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地点当场提出申请,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三)申请处理

1.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单位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2.    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单位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4.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单位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5.本单位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单位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不予提供。

6.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单位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7.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单位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获取的途径。

8.本单位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本单位更正。审核属实的,本单位将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的,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10.本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单位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11.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12.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将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13.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本单位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本单位将根据实际情况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本单位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本单位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本单位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及时主动公开。

14.不予公开范围: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监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573-82521263、 82521262,传真号码:0573-82521262,通信地址:嘉兴市广场路1号市行政中心3号楼501室,邮政编码:314050。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本单位不予公开的情形时,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提交途径: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行政复议局联系电话:0573-83383501,通信地址:嘉兴市南湖区祝家港路中南大厦13楼(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西侧),邮政编码:314050。

(三)涉及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的,也可以向嘉兴市信访局提出(联系电话:0573-12345,通信地址:嘉兴市广场路1号,邮政编码:314050);还可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www.zjzxts.gov.cn/wsdt/)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