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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确定气瓶充装单位最低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最少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20 17:00   来源:   浏览次数:

政策解读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南湖区政务数据局(行政审批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公告》(2019年第22)、《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工作的通知》(浙市监特201912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贯彻意见》(浙市监特2019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嘉兴实际,确定嘉兴地区气瓶充装单位最低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最少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要求,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1.新取证的气瓶充装单位按照附表中最低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以及最少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要求实施充装许可工作,换证的气瓶充装单位按首次取证时确认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自有产权瓶数量进行申报。

2.在受理相关充装许可时,要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严把取(换)证审批关,对不符合要求的气瓶充装单位一律不予取(换)证。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严格按原《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通知》(浙质特发〔2018〕73号)执行。

4.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增补气瓶充装许可对部分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要求的通知》(嘉质特发〔2015〕4号)同时废止。


附件:嘉兴地区气瓶充装单位最低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最少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表.doc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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